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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犯罪心理视角的自然犯的辨析及应对——以8·24滴滴顺风车案为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9-02 10:06:09   分    享:


撰文:项方亮


摘要:包括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在内的自然犯违反人的本性,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自然犯的犯罪心理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演绎的过程,其形成、发展和变化有着其内在的规律,通过大数据等科技工具手段对于犯罪人、犯罪行为过程、犯罪现场的各种类型的迹象进行心理分析,其终极目的和使命是通过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矫治,实现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道德朝着民众所怀的朴素的正义观方向发展,最终实现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双赢。

关键词:自然犯;犯罪心理;公共秩序;善良道德;大数据

Abstract:The Mala in se including robbery, rape, and intentional homicide violates human nature and seriously infringes social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The criminal psychology of mala in se is a dynamic process of continuous evolution,the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which has its own internal law. Through the utilization of big data and other scientific tools,we carry out various types of signs of criminals, criminal behavior processes and crime scenes with psychological analysis.The ultimate goal and mission is to realize social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towards the simple justice concept of the people through the prediction,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criminal psychology, and finally realize the win-win situa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security and comprehensive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 Mala in se, Criminal psychology, Public order, Good customs, Big data


自然犯(mala in se)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一种概念,一般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其行为从本质上说违反了人的本性,构成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侵犯。义务的道德是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的最低出发点。[1] 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等。法定犯(mala prohibita,又称行政犯),一般指为了形势所需抑或为贯彻行政措施而特别规定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上的抽逃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源于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他认为:“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2] 对于广大普通社会民众和媒体而言,他们对于自然犯的关切相对于法定犯而言更为明显。


2018年8月24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滴滴顺风车事件经过浙江温州乐清警方通报,基本事实是一名27岁的四川籍男性犯罪嫌疑人钟某在进行滴滴顺风车的服务过程中,强奸并杀害一名乐清籍女性乘客赵某。8月27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钟某,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本文简称为8·24滴滴顺风车案

犯罪心理是个体对于客观存在消极能动的反映和对客观事实歪曲的反映,是在个体原来已经具有的不良心理因素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且具有和社会规范相对立的倾向。[3] 犯罪心理虽然和守法心理都是以大脑皮层为最高神经中枢的,但是它是对社会既有公序良俗的一种最直接最极端的蔑视。犯罪人在外界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其心理活动的内容包含了违法性、反社会性,系统地说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需要等多个维度。

8·24滴滴顺风车案从犯罪性质分析属于自然犯,自然犯的犯罪心理主要包括物欲型、性欲型、情绪型等,初步分析,本案涉嫌抢劫罪属于物欲型犯罪心理,强奸罪属于性欲型犯罪心理,故意杀人罪属于情绪型犯罪心理。物欲型犯罪主要是犯罪人为满足财物的需求而进行的犯罪,犯罪人一般对于财富具有较为强烈的欲望,同时具有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抢劫罪具有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主管恶性非常大的犯罪。[4] 本案中如赵某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钟某微信转账9000元人民币,钟某开车至偏僻山区的行为,其犯罪心理充分说明了其认知水平的肤浅,缺乏预见,不计后果。性欲型犯罪(简称性犯罪),一般指为了满足性欲望为目的或者以性行为作为手段来实现其他目的的犯罪。性欲型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和腐蚀性非常之大,不仅仅对于受害人造成性权利的侵害和身心创伤,对于正常的社会性观念、性道德也是形成重要冲击,严重腐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强奸罪一般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5] 其犯罪动机包括性满足、性征服、性冲动等,犯强奸罪的罪犯的一般文化水准和道德水准低下,缺乏高尚的生活品味。犯罪人自身心理一般是自制力水平低,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往往自私自利、利己心强,缺乏利他意识和恻隐之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钟某在案发前一个月曾向20余家企业借款,共计31次,其本人深陷网贷而不能自拔,另外,其也没有固定的职业和工作,之前在老家开过奶茶店亏过十几万,和父母的关系也不是很好。[6] 情绪型犯罪是指在不良情绪或者情感直接推动下引发的犯罪,其可以分为激情犯罪(偶发性)和非激情犯罪(预谋性)两种。情绪型犯罪的心理与犯罪人本身的心理结构有关,其认知上一般缺乏理性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思维一般比较狭隘、容易走极端。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重要的情绪型犯罪,其严重性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7]本案中钟某挫折抵御能力差,得不到缓解和疏导极容易导致针对他人的报复性和攻击性行为,为了企图掩盖罪行,杀人后迅速的进行抛尸。[8]


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主要是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种,生理因素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和遗传。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心理和认知风格。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钟某作为一名单身男性,自犯罪行为实施时处于27岁,正处于男性性欲的炽烈期。[9] 其初中文化水平导致其对于社会认知水平的不足。犯罪心理形成的客体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情境因素等。本案发生地处于乐清淡溪镇石角龙村附近的山上(往青田县方向),荒无人烟偏僻的山路、独生子女自小父母外出打工不在一起、车内仅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人等综合起来形成了钟某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自然犯的犯罪心理分析主要是旨在通过其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对于犯罪人、犯罪行为过程、犯罪现场的各种类型的迹象进行分析,进而实现认识其犯罪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10] 其终极目的和使命是通过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矫治,实现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道德朝着民众所怀朴素的正义观方向发展。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1]  犯罪心理预测是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重要基础,初犯的犯罪征兆有物质需要的恶性膨胀、人际交往不良、越轨行为增多、性心理异常等等,笔者认为,大数据资源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法律大数据的研发和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12] 大数据中心的布局和建设以及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合法数据交换和分享在犯罪预防上具有重大意义,比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钟某犯罪前的疯狂借贷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其个人信用以及案发前一天曾因图谋不轨被投诉,滴滴顺风车平台如果引入一定的快速预警机制,被害人赵某在使用APP终端时就会进行初步的研判以实现潜在风险的规避,对于钟某而言这是一种外在的监督机制,促使他在犯罪动机尚未形成或形成的初期及时抛弃邪念。犯罪心理的预防是一个系统且艰巨的社会工程,需要全民参与。本案中对于包括钟某在内的被害人群体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对于包括被害人赵某家属在内的易受害人群更要加强教育和引导。从整体和长期层面而言,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维主体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净化社会风气,消除犯罪心理引发的诱因。犯罪心理的矫治是指通过心理的方式方法促使罪犯的心理和行为朝着积极方向改变,消除犯罪心理,建立守法心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我国刑法目前虽然没有取消死刑,但是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而言,仍然需要对其坚持心理的矫治,促使他从心理上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还原事实,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自然犯的犯罪心理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演绎的过程,其形成、发展和变化有着其内在的规律,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前置因素,坚持正念预防犯罪心理无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社会而言,都是应该坚持的长久之计。


[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 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第1版,第8页。

[2][意大利]加罗法洛:犯罪学,王新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3]郑友军:犯罪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5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滴滴顺风车命案的背后,嫌疑人司机钟某的人生轨迹早已说明一切,参见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50171806_100238804。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8]王福磊:从命案现场看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2月第2期总第125期,第38页。

[9]揭秘男人一生性欲曲线流程图,参见凤凰网:http://fashion.ifeng.com/a/20131212/32054761_0.shtml。

[10]张丽欣,李玫瑾:基于犯罪心理分析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总第186期,第18页。

[11][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19页。

[12]左为民:迈向大数据法律研究,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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