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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蹊跷的劳动案件:一次解除合同,两次赔款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1-11 15:03:01   分    享:


撰文:汤佳律师

2011年底,我接待了一位满脸怒气的企业家。这位企业家在奉贤创办了两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他,经营地址也在同一个地方。四个月前,因为公司岗位调动,把员工张某从A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调换到B公司的驾驶员岗位上。但张某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在两个月后将其辞退。

这本来是一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劳资纠纷案件,但是,张某先是向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用。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并约定再无其他纠纷。

那为什么老板这么生气?原来老板又收到了仲裁庭的起诉,张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又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同样的理由和诉请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老板认为张某是无理取闹,让公司员工出庭应诉。但是让他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赔偿请求。

看着老板气急败坏的样子,我接过仲裁材料一看,原来公司还挺正规,在A公司签了一份合同,调到B公司又签了一份合同。张某就是利用这个漏洞,向仲裁先申请与B公司仲裁让公司以为官司已经结束后,再把前一份A公司的合同拿出来仲裁,并声称与两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个公司都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从A公司到B公司工作,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还是张某在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B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我对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发现该案应认定为公司正常的工作调动,而不是两次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A公司和B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连续,都是在同一天;2.在张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其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自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作废的约定,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协商一致的同时进行了变更;3.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经营地也在同一地址。且在张某诉B公司的请求中,也要求确认其入职A公司的时间为其入职时间,工龄连续计算,故张某对两家单位的关联关系完全知情;4.张某与B公司的调解协议已就其与A公司的工龄进行了经济补偿,换言之,调解协议中B公司对张某的经济补偿数额已经涵盖了张某在A公司的工龄。

综上,我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不应当让A公司再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遂建意这位企业家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接受委托后,我起诉到一中院(终局裁决的案件单位不可向基层法院起诉,只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张某在两次庭审中的庭审记录,所有证据均表明,张某从A公司到B公司只是正常的工作调动,而非劳动关系的解除。

根据提供的材料,法院在裁定理由中完全支持了我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认为本案应属劳动合同的变更而非劳动合同的解除,故裁定撤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该企业也成为我所的法律顾问单位。

本案中,最重要的提示是:关联企业对员工工作调整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关联企业的工作调动中,企业人事部门要做好文书工作,否则,可能会赔了一次,再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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