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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方亮—浅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及对策——以S市F区看守所为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26 10:13:08   分    享:



摘要:会见权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执业律师的重要权利,其有效行使对于提升办案效率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实实践中导致律师会见难有多重因素,包括看守所、黄牛、救济渠道等。本文通过从看守所、黄牛、救济渠道以及如何应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如“互联网+”)等多维度系统性措施并举,并借鉴台湾地区的具体实践经验,寻求破解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Abstract:The right of meeting is very important for practicing lawyers during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which will bring great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interests of criminal suspects,defendants. In practice, there are such factors resulting to the difficulties of lawyers meeting, including but not limit to these concerning detention centers, scalpers, and relief channels. This dissertation seek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awyers meeting difficulties by taking systematic measures such as those concerning detention centers, scalpers, relief channels and how to apply the latest technological means (such as "Internet +") and learn from the specific practice experiences from Taiwan.

关键词:会见权;会见难;救济渠道;互联网+


会见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执业律师权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律师会见权的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授权;另一类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律师会见权的权利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等法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对于律师会见权也有详细的描述和规定。但是在律师实际执业过程中,会见难一直是一个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顽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3] 的规定,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场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以S市F区看守所为例,该看守所由F区公安机关管辖,根据笔者实际调查得知,目前F区看守所内羁押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部分已决犯)非常多,根据一些律师反馈,也有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转至到其他区的看守所羁押。



根据调查显示,导致F区看守所涉案律师会见难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中包括看守所的监所设施硬件老化、羁押人员多、会见室少、警力严重不足等。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

一、看守所自身内在的因素。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的数量得到大幅度增加,与先前既有的硬件措施形成激烈冲突。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严重不足,仅仅6间会见室严重制约和束缚了律师会见权,相反,讯问室在数量和配置上都远远高于会见室。并且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不能保障律师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保密性。另外,时间因素也是看守所制约律师会见权的的障碍,以F区看守所为例,律师会见时间为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时间),早上8:30到11:00可以进(11:30分之前必须结束会见),下午是14:00到16:30可以进(17:00之前必须结束会见),相比之下,要接受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以及对应的律师众多。[4]

二、看守所外黄牛的因素。看守所外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黄牛排队占队现象严重。黄牛一般是打着替律师排队的幌子,然后卖号给到律师,一般会见在800元到1000元上下人民币不等。以F区看守所为例,分为一道门和二道门,其中一道门黄牛排队现象非常严重。三、律师会见权的救济缺乏可操作性。看守所性质上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鉴于此,它受到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包括纪检部门和督察机构)的监督。[5]当律师会见权受到阻碍甚至侵犯时,在实际操作中的救济渠道往往是有限的,加之救济程序的模糊性促使律师会见权的救济实效性折扣大减。


作为有着小宪法和宪法的施行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和实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律师会见权的充分有效使用能够促使律师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了解案件的情况,发现新的线索,同时能够弥补刑事案卷的束缚和不足[6](刑事案卷容易先入为主,会影响到律师的客观精确判断。)

有鉴于此,针对现实中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措施,分而治之,然后加以统筹运用。

其一,针对看守所自身的因素导致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其主管机关要加大律师会见硬件保障问题,增加会见室,另一方面,针对会见时间的制约问题,建议可以让律师协会(F区则相应的为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公安局(F区则相应的为区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以沟通的方式延长会见时间和改善会见室的硬件。[7]

其二,针对黄牛问题,建议釜底抽薪、标本兼治。以F区看守所为例,从一道门排队开始就要求出示律师证并登记。

其三,针对律师会见难的救济问题,制度层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救济程序,大陆律师会见权的理念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相比台湾地区律师会见权的理念基础是保障诉讼权和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台湾司法实务上,将未能正确保障律师会见权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通常不认定有证据能力[8]。大陆则是通过申诉或者控告的途径。[9]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既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程度之延展,从实体性权利诸如人身、隐私、财产权等延展到包括律师会见权之程序性权利。实现在既有诉讼体制环境下的律师会见权的最大制度性救济。[10]

其四,利用工具理性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律师会见”。笔者通过和F区执业的G律师沟通,之前S市针对律师会见专门研制了S市律师会见预约平台,但是目前已经停止使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极大的提升了社会各行业的效能,律师业应该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并应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律师会见”。建议首先制作在做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同时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的调查报告,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律协和法院、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一致,然后主导推进此事,形成规范的APP平台,律师须凭律师证注册和登记,科学合理的会见预约机制将会从技术上大大提升律师会见的效率。

综上,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仅是关切到律师权利的问题,律师会见难的解决将会直接推进解决广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见权的问题,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5条规定。

[4]苏宇,刑事诉讼中会见权效能最大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21期总第275期,第311页。

[5]彭剑鸣,看守所场域中的会见权制度改良论,江西经常学院学报,2017年5月第3期总第202期,第102页。

[6]苏宇,刑事诉讼中会见权效能最大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21期总第275期,第311页。

[7]多措并举 快速联动 不断推动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参加广西律师协会官网:http://www.gxlawyer.org.cn/info/2d83019610384888b0d02a0fb4e7af32。

[8]李岚林,海峡两岸律师会见权比较研究,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08页。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10]杨杰辉,侦查阶段限制会见权的程序规制,时代法学2017年4月第15卷第2期,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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