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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嘉彬律师—医疗期相关法律问题之解答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25 10:08:08   分    享: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针对以下医疗问题,笔者做出相应法律分析。

        第一问,什么是医疗期?

劳动法所指的医疗期并非医学概念,而是指劳动者在患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问:医疗期期限——你应该享有的医疗期是多久?

原劳动部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1]

但是对于上海的企业或劳动者,上海又有不同规定: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2]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本律师认为:上海市对于医疗期规定有不同于劳动部的规定,作为同位行政法律规定,根据从新的原则,应适用上海市规定。

        第三问,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能主张劳动关系的终止?

劳动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在医疗期结束后方能解除。但具有以下情形除外: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2、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

        第四问,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了医疗期间的工资?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4]


(3)兜底条款: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5] 


        第五问,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前置程序和条件?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就是说,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后,还应当继续上班30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30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最后建议: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企业在进行员工医疗期管理时,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对经审查合格确需休病假的员工,应及时足额发放病假工资;另外,对员工的病假应尽量进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每个员工的入职时间、应休病假天数、已休病假天数等信息,员工确需病休的,应通过规章制度、公司政策的形式要求员工递交书面的病假单,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规定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诊等等。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方便了病假待遇的计算,有效防止因计算错误、工作延误等原因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部分员工出现“小病大养”、借着病假之名而进行旷工的现象。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对员工将会是一种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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