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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方亮以案说法∣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责任及风险防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17 15:22:08   分    享:

案情概述:

2018年8月12日晚21时40分许,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132号一商店招牌招脱落,砸伤9名过路群众,当即送医救治,其中6人不同程度受伤,正全力救治中,暂无生命危险,另外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对于招牌脱落性质如何认定?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赔偿的依据以及主体又是哪些?


律师点评:

《周易·无妄》曰:人有无妄之灾,尤其是对于这9名过路群众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条文中所称的“悬挂物”,则是指放置或者悬吊在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之上,非其组成部分的各种物件。对于悬挂物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造成损害时的情况处理,需要实务中具体分析。此前,法院审理过许多此类物件损害责任的纠纷。法院审理后一般适用过程推定责任。

悬挂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物件自然坠落造成损害且该物的范围是悬挂物(本案中为商店招牌)。

第二,有损害事实。此次的损害,应当理解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与上述悬挂物的脱落有因果关系。

第四,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一般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悬挂物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状态,以致悬挂物缺少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认定是否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呢?实践层面一般采取客观说,即从客观实际进行判断,只要不具备应有之安全性,不管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何,都认定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采取客观标准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言,根据过程推定原则,一般情形下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有过错的,作为例外,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认为其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维护合法权益。具体赔偿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风险防范:

1、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条件许可的话,建议购买财产保险。

2、作为过路群众等广大居民而言,要增强生活中自我保护风险意识,如逛街购物过程中要多留心眼,多观察细节。另外,条件许可的话,建议购买意外险。

3、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要增强和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定期巡查,同时要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工具,提升管理和风险预防水平。


[1]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565-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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