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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单结算的获利性购买行为未必都能假一赔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05 14:09:01   分    享:


撰文:张昆律师 

职业打假人倪某于2016年10月6日于某超市以平均20秒的间隔分单购买4包香菇,后以香菇存在食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某超市按照4张购物小票赔偿其4000元。一审法院以4张购物小票属4个购买合同为由支持了倪某的诉请。
  鉴于该案属上海首例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分单结账后要求超市按购物小票分别赔偿的新类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消费秩序,张昆律师代表某超市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改判的上诉请求,并从以下四个维度予以详细论证:
  一是对同一交易主体对在集中的时间段内所为的相同或类似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属在一个概括购买意思下的连续行为,整体上构成一个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对于消费者合理正当的赔偿请求和获利目的,法律应予保护,但对于多次重复购买这样的的获利行为,主观上既不能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警示作用,客观上亦会造成经营者商业成本的不当上升,该成本进而会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损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支持类似具有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高额赔偿的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有违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
  三是在解释本案购买行为时,应该考虑到职业打假人倪某牟利性购买动机、提起数十起打假索赔案件后再次购买同种商品应负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以及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是牟利性的职业打假人逐渐商业化,其打击对象主要集中于中大型超市等经营主体,对真正的假冒伪劣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社会负面效果日益凸显。其次,职业打假人在已经购买并获利的情形下,为实现牟利目的再次购买并在司法资源极为紧张的当下频频发起诉讼,不仅有违诚信而且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和挤占了司法资源。因此,较为妥适的方案是实现重责有过错之经营者与降低职业打假社会负面效果的动态平衡。
  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结(2017)沪01民终6397号牟利性的知假买假案件并作出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的改判判决。上海一中院认为,购买者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应遵循民事诉讼之诚实信用原则。为充分彰显立法本意,既重责有主观过错之经营者,又保护诚信购买者之合法权益,上诉人要求以倪某一天购买量作为一个购买行为并以此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于倪某分别主张之情形,更为妥适。
  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判决明确表明了上海法院对于重复购买行为十倍索赔的司法态度,净化了上海地区的市场消费环境、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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