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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嘉彬律师《未续签劳动继续用人是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17 12:15:01   分    享:


撰文:费嘉彬律师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量大,经常由于未及时续签或有遗漏,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出现“过期合同”的问题。对于劳动者在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

针对该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司法裁判意见:

   1、用人单位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种司法裁判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应当视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也即属于对初次用工的自然延续。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规定的二倍工资罚则应当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初次用工而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包括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者所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是基于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单位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并不属于二倍工资罚则的法定适用情形,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另一种司法裁判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并未规定仅限于初次用工。同时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终止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故此用工情形下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本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

   其次,现在有许多用人单位已认识到上述问题,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减化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如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或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这一做法已成为不少用人单位的普遍做法。但该自动顺延的约定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司法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或者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则可避免双倍工资的处罚,但应当明确劳动合同顺延的具体期限,且劳动合同顺延的应当视为双方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若仅仅约定顺延而未明确顺延期限,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不断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规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变为一纸空文。另外,若如直接约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离职时止,在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用人单位真实的解除理由如何,用人单位都可依据该约定主张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而规避了用人单位因解除事由不合法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义务。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但又不明确顺延期限的做法,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限制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应为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除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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