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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京剑∣“同饮者民事责任”,你真的了解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0-06 09:51:10   分    享:


    节假日期间,大家难免聚餐饮酒。饮酒就难免推杯换盏、相互劝酒,与之伴生的侵权事件也就屡见不鲜。如今随着《民法典》正式颁布适用,“同饮者民事责任”更是进一步得到完善与细化,也为纠偏劝酒行为,摈弃过度饮酒恶习提供了法律保障。

什么是“同饮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宴请并因此共同饮酒是一种正常的、普通的社会交往活动,其目的在于增进情谊,其本身不是法律行为。但同席饮酒者基于在先的共同饮酒行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善尽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共同饮酒、就餐者,在同桌人饮酒后如果未善尽安全提醒、护送义务,饮酒者发生意外的,那同饮者也存在一定的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饮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强迫性劝酒、敬酒、灌酒、罚酒等行为。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酒纠缠不休等行为的,或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若因强迫性劝酒导致饮酒人伤亡的,不仅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酒桌上的其他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虽无积极劝酒,但明知他人不胜酒力或患有相关疾病仍未加以制止或提醒。此时,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应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三)未尽到合理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同饮人未将醉酒人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仅送回家中但无人照顾,此时若出现意外,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酒后同饮者驾车、剧烈运动等未劝阻导致发生损害的。如果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有效规避酒桌法律风险

    饮酒虽难避免,但酒过三巡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总是每一位同饮者的应为之事,既是对他人身心健康负责之事,也是防范自身法律风险之举。因此,以下几点同饮者务必注意。

    (一)入席饮酒前,问询同席就餐者有无不适合喝酒之人,例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的,引导其少喝、不喝,同时有言在先,量力而行,点到即止,不强迫劝酒。

    (二)酒席进行中,不以“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自罚三杯方能入席”等言语刺激他人饮酒,遇有他人强迫劝酒时善意提醒、制止,同时,有意识关注同饮者身体、精神状态。

    (三)酒席结束后,妥善照顾醉酒者,视情况将醉酒者送回家人身旁或通知并待其家人接回,遇有不适者及时送医就诊,安排同饮者归程,叮嘱他人切勿酒驾醉驾,必要时为其出钱叫代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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