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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嘉彬律师:企业纳税经营决策技巧第二篇:企业与股东资金拆借,将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1-01 09:10:11   分    享:
「企业纳税经营决策技巧」
第二篇:企业与股东资金拆借,将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一、实务背景
在实务中,经常有许多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特别在一些“家族企业”内,自然人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关联方(往往也是自然人)把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这显然影响了公司利益和其他投资者权益。一般来说,无偿占用的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或者经营,或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消费,或用于其他各种目的的支出。
这类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有可能牵涉到哪些税务风险呢?下面我们结合实务案例,结合税法规定进一步分析自然人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所引发的涉税问题。
案例:2019年1月,A公司股东向公司拆借资金1000万元,至2019年12月底,该笔资金尚未归还。
一、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涉税问题分析。
1、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案例中的借款1000万元,如其股东未归还,则对于未归还部分可视为企业对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应按照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由A公司代扣代缴、共计200万元。
2、增值税
政策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第十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A公司向其股东无偿借贷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而就利息部分理应交税,贷款利息收入一般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特别提示:
有读者可能会考虑,A公司对于该无偿借款行为,是否有可能享受最新颁布的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的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由于A公司是向其个人股东无偿借款,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行为,所以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企业所得税
(1)对无偿借款涉及的利息处理分两类情况。
第一类:股东占用的1000万是A公司银行贷款资金。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A公司年度内发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又将贷款无偿借给股东个人使用,未投入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该笔1000万元借款对应的财务费用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不予扣除。
 第二类:股东占用的资金是A公司自有资金。
 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如果A公司与股东之间实际税负不同,可就本金相应的利息对A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里的利息实质上是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应当视为应税收入。
但是,如果A公司与股东之间属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借款行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2)对无偿借款1000万本金处理
如果账务处理并没有将1000万本金记录为成本或者费用,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账务处理将此1000万本金记录为成本或者费用,因此,此成本或费用属于与B公司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律师建议
一个自然人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往往会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的涉税风险,看似简单、背后却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
在日常经营行为中,这类自然人股东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一定要引起企业注意,特别是无偿占用的资金如不是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均会引发一系列税收风险的连锁反应,这里面不仅仅包括企业涉及的相关企业税,还包括高净值人群关注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务必请各位高度重视。在日常经营中,自然人股东对于资金无偿占用行为,一定要提前做好合法、合理的税收规划,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防患于未然,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税金损失!

作者:费嘉彬 | 合伙人律师
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诉讼争议部门 主任
王晓杰 | 专职律师
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诉讼争议部门 副主任
专业领域:公司法、税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联系方式:181 1712 8816、150 2684 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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