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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佳律师《汪显荣侵害陈坤健康权纠纷案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1-20 16:31:11   分    享:


汪显荣侵害陈坤健康权纠纷案例

撰稿人:汤佳  上海美谷律师事务

一、案由

汪显荣侵害陈坤健康权纠纷案

二、当事人简况

陈坤,男,20092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湖沿村瓦房村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陈光宝,系陈坤之父,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湖沿瓦村瓦房村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三、承办人简况

汤佳,女,系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主任,电话:15900963837,

四、案件简介

20111022日上午,不到3岁的陈坤身体不适,陈坤之父陈光宝请来镇中开设门诊的汪显荣前来家中看病。汪显荣诊断后称陈坤感冒,并挂了两瓶水并开了点药。几日后,陈坤出现右臂无力,类似瘫痪,汪显荣称正常药物反应,过两天就好了。1030日仍未见好转,家人立即至大医院就医,并辗转数院,后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诊断陈坤可能系系手足口病,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导致陈坤右上肢迟缓性瘫痪。后经鉴定为6级伤残。

汪显荣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诊所,导致陈年错过最佳治疗期。并且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坤的瘫痪与汪显荣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五、承办经过

2012年的一天,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年纪不大却满脸憔悴。我当时正好在办公室办公,在咨询室坐定后,没想到他第一句话就是,我没有钱付律师费,但我想打一场官司。闻言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样的当事人应当引导到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帮助。于是我耐心询问了他遇到的问题,他叫陈光宝,他儿子叫陈坤,现在被诊断为右上肢瘫痪,他认为最初进行治疗的医生汪显荣明显误诊,应当追究相关责任。这个案件中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于是我给了他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他亦去申请了法律援助。

过了不到一个月,陈光宝又来到办公室找到我,说法律援助中心给他指派了律师,但律师说他的立案材料不充分,无法提供帮助。我闻言很是诧异,这样的案件后果很清楚,也曾向公安部门报案,卫生部门也出过行政处罚,怎么会无法立案。他眼角含泪的拿出所有材料,说所有的钱都用在给孩子治病上了,电话里问过一些律师,个别律师一听他没有钱就挂断电话,还有的让他找法律援助,只有我还在听他述说整个过程,希望我能接下这个案件。实际上我的心情是矛盾的,一则法律援助律师仅认为他的材料不足以立案,但他仍在法律援助范围,我来办案难免有越俎代疱之嫌;二则缺乏立案证据材料往往是案件最难攻克的阻碍之一,在不收取律师费用的情况下,简单的案件也就罢了,复杂的案件势必会影响其他正常业务开展。一边思考一边在想怎么拒绝他的时候,我翻出了一张写满姓名和数字的纸,我回头他这是什么?陈光宝说他就职于一家日资企业,日本老板听说了他的遭遇后带头发动企业员工为他捐款,为他孩子筹集医疗费用。听到这里我很惭愧,如果一个外国人都能为他提供帮助,我为什么还在为帮助自己的同胞而犹豫?我立即告诉他我可以帮助他处理这个案件,他憔悴的脸上终于绽放出一丝光彩。

我详细询问了陈光宝不能立案所缺乏的证据材料,并给他整理了数页起诉材料,其间经历了公安部门认为无因果联系不予立案、法院立案受阻、立案后法院认为涉及刑事犯罪又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仍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最终又回到法院起诉等过程,历经4年。

六、代理意见

汪显荣没有法定行医资格,擅自设立诊所,导致陈坤贻误病情,错失最佳治疗期。在最后一次民事起诉中法院组织了伤情鉴定和因果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陈坤现为6级伤残,并不排除汪显荣有误导患儿家长可能,不排除有延误治疗的可能,不排除其实施的治疗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该对陈坤年幼就右上肢迟缓性瘫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汪显荣应在自身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且案件历时4年,汪显荣从未对陈坤有过任何道歉的话语或进行过任何经济赔偿,给陈坤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伤害,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再上浮部份赔偿责任。

七、办理结果

201684日,双方当事人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形成合意,汪显荣对陈坤进行了适当的赔偿。

八、案例点评

 纵观本案,汪显荣没有法定行医资格,擅自设立诊所,致使陈坤贻误病情,错失最佳治疗期,导致陈坤右上肢迟缓性瘫痪。

汪显荣没有行医资格,而设立诊所,行医看病。本身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且这种行为也是违背良心、有悖医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可能会导致患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贻误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期,更有甚则造成患者的直接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但本案中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不适格的主体,因此应有汪显荣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坤年幼,就因为汪显荣的行为导致其右上肢迟缓性瘫痪。经历了数年的治疗,承受着身体和心灵的疼痛,现在也未完全康复,致使其右臂伤残。

陈坤康复治疗的几年里,其父陈光宝没有放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间家人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陈光宝应该放弃维权。陈光宝亦多次向我提到,觉得很辛苦,但放弃就等于汪显荣对孩子伤残的后果没有责任,他不能接受,赔多少钱无所谓,他需要一个说法将来给孩子一个交待。

在此也呼吁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不可掉以轻心,孩子生病,应该前往正规医院就诊,避免因贻误病情,错过最佳治疗期而酿成类似悲剧。

九、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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