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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嘉彬律师|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遇难者家属索赔方案分析意见|侵权纠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12 09:19:11   分    享:

事件概述:

   2018年11月2日,就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相关部门举行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坠江原因: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两人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据官方数据统计,截止至11月2日已经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联了。


逝者已去,对于遇难者家属来说,接下来关于赔偿问题如何应该处理呢?我们先从各方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本案中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司机冉某、涉案公交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责任。



一、涉案公交公司可因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遇难乘客支付车费,搭乘公交车,到达目的地。因此,遇难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客运运输合同关系。而作为承运人的涉案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在此次事故中,显然不是遇难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结果。因此,涉案公交公司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司机冉某可因侵权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司机冉某在执行工作职务期间,造成的第三人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涉案公交公司)承担。因此,涉案公交公司应当为司机冉某的过错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通气会公布的事故原因,可以看出是由于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司机冉某的互殴导致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此次事故。那么,此次事故到底是因为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本次事故呢?还是因为二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但由于司机冉某受女乘客干扰,违规操作,造成了本次事故呢?


   笔者提出如此疑问是因为,如果是按照第一种假设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二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至少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公交公司各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按照第二种假设最终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司机冉某造成的,而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仅是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损害结果,则由公交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当然,相关行政部门将对本案的事发原因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到底是由于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司机冉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各自责任比例又是多少?还是由于司机冉某直接造成的?这将对本案最终的损害结果承担也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选择,建议以侵权之诉维权。同时建议直接起诉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赔偿范围而言,如果选择违约责任追究赔偿责任,则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则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而从赔偿能力而言,如果选择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公交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势必将由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承担部分损失赔偿,对于如此巨额的赔偿金额,估计乘客刘某(过错女乘客)的遗产也不足以全部赔偿。如果选择司机冉某作为侵权人,则由公交公司全部赔偿,显然公交公司的赔偿能力更强,遇难者家属更有可能得到最终的赔偿款。   


   因此,建议遇难者家属应当以侵犯生命权为案由,以司机冉某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损害结果为理由,直接起诉公交公司。当然,是否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将参考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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