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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可拒赔商业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6-19 09:10:06   分    享:

撰文:张昆律师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据此,保险公司多在保险合同增加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

   在驾驶员无驾驶证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或准驾车型不符时,保险公司拒赔通常并无争议。但在驾驶员持驾驶证驾驶且准驾车型相符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时,保险公司就会祭出免责条款这一大招。

   笔者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保险公司就因笔者客户单位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近日上海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此给出答案。 


案情简介        

1、孙某于2017年6月6日驾驶机动车在上海市崇明区某处与陈某某相撞并致陈某某九级、十级伤残。崇明区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系案涉机动车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并购不计免赔)的承保单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3、案涉机动车系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新能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事发时系租赁期内。

4、驾驶员孙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事发时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电子商务公司任驾驶员一职。


争议焦点        

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商业险拒赔?


某保险公司

孙某在驾驶案涉车辆时无驾驶货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故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中相关规定,即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免责。


笔者(某电子商务公司)

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赔付责任。

1、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醒意义务即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对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与法定免责条款进行了区分法定免责条款中,行为人违反的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根据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保险合同未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不会直接产生免责效果,保险人如未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无从知悉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故某保险公司有义务就该免责条款予以明确提示和说明。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并未主动出示保险条款,遑论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达到常人理解程度的提示和说明。

2、从业资格证只是运输行业的从业资质,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属于行政法规范约束的行业管理性规定,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营车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换言之,该事项由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由保险合同关系调整。事故车辆驾驶员孙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涉案车辆相符,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不影响孙某在本案事发时已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无从业资格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3、本案作为格式条款的保险条款中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表述过于笼统,并没有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名称以及类型,没有对具体哪些部门、何种许可证书和必备证书作出明确说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明确,这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从严解释为不生效力。

4、根据2017年10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并没有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内,其设立也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故既不是准入类职业资格,也不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故应从严解释“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

5、事发时处于空车行驶状态,并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不属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制范围。


虹口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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