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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嘉彬律师《退休人员工伤简析(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2-27 09:32:02   分    享:


撰文:费嘉彬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退休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对于此类伤亡事故,从伤者的情况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一类是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
   
第一、现实争议
  
对于退休工伤,现争议较少,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其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对于超龄工伤现存在较多争议,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理由如下: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资格的年龄,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倘若还在工作岗位上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此时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由原来的劳动法律关系转变成劳务关系。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通过民事侵权赔偿诉讼途径来解决有关赔偿问题,而不应当通过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
也有不少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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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到底应该是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效力原则,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并且上述两条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没有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继续上班,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此类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儿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聘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题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较多。(2)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可得到劳动报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适用《合同法》。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因此,此种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第(1)(2)(4)项特征。因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少地方的劳动主管部门一般不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对未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的劳动者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虽然这一点与劳动关系(3)项特征有些差距,但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基本上不具有劳务关系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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