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021-37195298

顾跃律师|以观影者的视角,分享律师执业感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8-09 14:45:08   分    享:

作者:顾跃律师

「美谷随笔」以观影者的视角,分享律师执业感想
    -----刑辩律师观电影《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有感
「阅读前言」本文阅读不涉及电影情节,不影响电影的观看。



影片简介
这部影片改编自真实事件,理查德·朱维尔作为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中发现炸弹装置的保安,而被全世界所熟知。当时他迅速采取行动,拯救了无数生命而成为英雄。但在几天之内,情况就急转直下,梦想成为执法者的他遭受媒体和公众的诽谤,竟成为联邦调查局的头号嫌疑犯,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朱维尔向独立律师沃森·布莱恩特寻求帮助,坚定地宣称自己无罪。然而,在为朱维尔洗脱罪名的过程中,布莱恩特律师发现自己对抗的是联邦调查局、佐治亚州调查局和警方的联合阻力。

电影影评
个人认为,这部电影主要想表达的是舆论暴力的可怕,类似现在的网络暴力。这让我想到鲁迅的《骂杀与捧杀》,所谓骂杀并不可怕,你是坏人,我就骂你,怎么难听怎么骂,不歪曲事实就行。但是捧杀就不一样了,先捧你上天,再踹你入地狱。影片中的理查德就是这样,先被捧为英雄,举世敬仰,但是媒体人一旦发现噱头,可以“说英雄是娼妇”时,他们杀他比捧他时更起劲,因为这更具戏剧性,更夺人眼球。

执业感想
但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的关注点却不在这里,捧杀不捧杀这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我关注的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辩护人到底何时可以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可以介入到什么程度。在电影中,当FBI警察开始怀疑男主角理查德是犯罪嫌疑人时,为了避免男主角理查德有所防备,便谎称请理查德协助拍摄紧急处置可疑包裹的教学视频,并在没有充分告知其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试图哄骗他在放弃“米兰达”权利(有权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文书上签字,进而获取理查德的有罪供述。
而在这时男主角理查德感觉到FBI试图是在讯问他,他便要求给律师打电话,警察只能答应,就让他打电话了。而律师回电很直接,他说:“我是理查德的律师,我要和我的当事人通话,请把电话给他。”警察一开始推诿,律师又打了第二通电话,只是轻描淡写的说“为什么联邦调查局会否定一个市民请法律顾问的宪法权利,请把你的名字全拼给我”。警察很无奈。于是律师与理查德就立马通上话了,然后律师又让理查德把电话给警察,律师对警察说:“本次讯问立即结束,不能再多问一个字,让他离开那里。”于是警察就结束了讯问,放理查德回家了。
在上述片段中,律师句句言语都是命令式的口吻,简直是颐指气使,这怎能不让我们刑辩律师看得心潮澎湃!我想这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当然我们的法律、司法体系与美国不同,警察办案方式与律师辩护制度当然也不同。但是,个人认为,我国的《刑诉法》其实是在向英美法系靠拢的,《刑诉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记得,这个条款曾经被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最终版本是将其中的“后”字删除,但是一字之差,意义却相去甚远,传达的法律精神也天差地别。这个法条其实是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经被讯问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也就是可以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权利却付之阙如。
我想,这首先是一个意识问题,在美国,“米兰达权利”已深入人心,不论是公民还是执法者都把它奉为圭臬,不敢僭越。这也是影片中为何FBI警察要通过谎言试图让理查德在放弃“米兰达权利”的承诺书上签字。但在我国,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拥有这样的一种权利,所以在意识层面,两国公民有着很大的差距。
其次,这也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个人之前也在公安系统工作过,对于公安民警的办案习惯及方式也了解。
我在2000年初入警队时,刑讯逼供的现象比较严重,从之前的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聂树斌案到呼格吉勒图案,不甚枚举。公安机关花了很多精力,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去杜绝这种现象。现如今,刑讯逼供现象确实有所好转,但还是会偶有发生。
个人认为,其实很多事情靠自查自纠是很难有效果的,自律不行就他律。如果公安侦查机关能真正贯彻《刑诉法》第34条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允许委托律师,并允许律师陪同在场。其实刑讯逼供的问题可能早就已经杜绝了,警察总不能当着律师的面打嫌疑人吧。
当然从个人的公安工作经验来说,也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那么很多案件都难取得有利于案情侦查的口供。就现阶段而言,在实际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口供仍是核心证据,尤其是最初的讯问口供往往最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个人认为,假如因律师在场而使得取得有罪供述难度增加,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这样能让司法机关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办案理念,提高综合办案能力,不要把案件的突破重心都放在嫌疑人的口供上,而是学会多方位取证。你说或不说,证据在此,不增不减。再加之,现在推出的认罪认罚制度,更能让人权衡认罪与不认罪的利弊。有律师在场,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做出预判,或许可以更好的是帮助劝说犯罪嫌疑人认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王晓杰律师|冒名顶替上学的刑法思考
联系我们
  • 律所名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 电话号码:021-37195298
  • 手机号码:18301722272
  • 邮箱地址:lawyer@meiguls.com
  • 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