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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杰律师|公司对待员工需要“合理”、“限度”、善意”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3-15 16:44:03   分    享:


案情经过:
    近日,山东高法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个有关劳动纠纷的案例。陆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但是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某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于是由于陆某未获得休假审批,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其旷工三日以上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陆某被违法解除应获得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看法: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而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陆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不应该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
    二审法院也提到: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综上,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是现今用人单位应有之义,公司对待员工需要多一分善意,多一些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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