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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杰律师|法院判决全职太太可得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4-15 09:52:04   分    享:

【前言】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针对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做出了明确的判决。
【案情概要】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孩子。2018年双方发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分居。2020年10月,陈先生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双方离婚,妻子王女士认为婚后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由于双方是第二次离婚诉讼,故法院一审判决了双方离婚,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而且陈先生需要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条指引】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见解】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早在《婚姻法》中也曾规定,但是支持离婚家务补偿的依据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而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所以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自《民法典》实施后,法院有了判决裁量的依据,而案例中的5万元补偿标准,也是需要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得出的。
综上,在《民法典》适用条件放宽后,相关案件势必会有所增加,因此个案的补偿数额标准也会随之变化。不过夫妻双方还是需要平衡家庭与事业之间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彼此也应当给予理解与宽容,共同守护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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