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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佳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3-15 16:28:03   分    享: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皆采化名)
 导读:
     从事民事诉讼实务的人都知道,民事案件中涉及到损失赔偿问题,如果对于损失赔偿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基本就会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损失赔偿金额。但是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也容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忽略一些法律要件,导致错误裁判。本案虽然一审全盘败诉,但在二审获得颠覆性改判,这不仅体现了承办律师多年累积的办案经验以及扎实的法学功底,也得益于承办律师周密的方案准备、严密的逻辑论证及向法官的有效沟通,成功促使该案二审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背景】
     s公司为w公司的设备供应商,2015年至2017年期间,s公司陆续向w公司出售了装芯机及捆扎机若干,货值80余万元,w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然而,在设备安装后不久,s公司收到w通知,被告知出售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设备停机无法运行了,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s公司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只能向w公司提起诉讼索要货款。经过法院调解后,双方就货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w公司提出由于设备停机无法运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s公司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w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要求s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同意了w公司的评估鉴定申请,评估公司认定设备停机造成三个生产线损失人民币3,48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并综合各方过错,酌情认定s公司需承担70%的责任,即1,869,243.59元。

【二审诉讼策略】
     一审败诉后,s公司继续委托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汤佳主任及费嘉彬律师提出上诉。
     本案案情虽然相对较为简单,但事实认定却很复杂,涉案设备因涉及到高端设备软件存储问题,很难通过客观材料认定到底设备停机的原因是什么。虽然一审法院也去w公司现场核查,但仅是去调查停机原因。汤佳主任、费律师接受委托后,费律师对一审案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将本案的争议焦点放在了设备停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认定上。汤佳主任在一审的抗辩基础上,提出应当注重强调关于损害后果范围认定的问题,并重新提出以下几点上诉意见:
     1、评估公司在没有去现场查看的情况下,在没有确定涉案机器锁机事实、锁机停用期限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评估报告,显属违背客观公正,评估基础事实错误。
     2、w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锁机与整条生产线停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报告和一审法院也均未对此事实进行调查和论述。
     3、在w公司未举证、评估报告未明确锁机对生产线可能造成的影响情况下,是否真的会造成整条生产线的停工,要看涉案机器是否核心机器、是否可替代、其作用和价值是什么。
确定上述思路后,汤佳主任律师通过细致的庭审发问、严密的逻辑推理,抓住要害,并与二审法官进行有效沟通。最终二审法官决定去w公司实地勘察设备及生产线情况。经勘察后,二审法院认定设备可以由人工代替,不会造成生产线停工,一审法院以生产线停工为假设基础进行评估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有参考使用价值。对于锁机造成的工作效率降低及人工耗费的增加,该部分金额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与被侵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w公司存在长期拖欠设备货款的行为,在发生锁机事件后,双方通过另案调解完成了货款清偿,我方当事人亦在收到款项后及时解锁了机器。因此应当适当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酌情改判s公司仅需赔偿损失30万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s公司需赔偿w公司损失30万元;
三、判决驳回w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得以全面改判,承办律师对实务经验、法律理解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类似案件的办理也起到了一个较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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