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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冰雨|注意!这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2-24 08:43:02   分    享:


【案情背景】
      近期,朋友小A遇到一件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起初小A描述的大概情况为,小A借了20万给小B,如今小B联系不上,不再还款。至此,仍是一件法律关系清晰的民间借贷案件。但经笔者与小A深入沟通方才得知,小A借给小B的钱是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得。整体案件大致经过为,小A的朋友小B向小A借款20万元,但小A并没有足够资金借给小B,出于情谊,小A便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得到贷款后又转借给小B。
【法律疑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呢?朋友小A将小额贷款公司所得贷款借与他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法律分析】
      经笔者检索大量案例及各部门文件发现,根据不同的案例及部门文件,可推断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以来仍存有争议。但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中提到“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该批复不仅直接回应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了该类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结论】
      综上,若是与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同时,若是向该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的,后二者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朋友小A所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若是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则小A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同时,小A与小C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因此无效。

【延伸阅读】
      如何判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前提是,小额贷款公司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那么又该如何区分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呢?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登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jrj.sh.gov.cn),找到政务大厅——机构查询(鼠标停留),即可看到最新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该名录中所录入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被认定为属于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

(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http://jrj.sh.gov.cn/cmsres/e4/e4398ed506c142f2bbc6af39a5f49ebe/b46f461419d8e7a0b0745eabd8dc35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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