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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杰律师|仅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13 17:23:11   分    享: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实务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主要审查以下事实要件:
第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第二,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第三,履行期限已届满;
第四,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
    然而社会生活十分复杂,很多民间借贷案件都是“熟人”借钱,出借人往往处于信任不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但是当出借人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时,就拿不出借条了,也就无法证明第一个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要件,有时连立案都无法立案。
    因此,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第一,明确了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也可提起诉讼。第二,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进一步结合债务人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


债务人答辩的分析与认定

    那么,债务人的答辩及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让债权人继续举证呢?     
    笔者认为,债务人的举证性质为反证,其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使债权人所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即可。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院会主要基于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和身份关系,并结合特定的环境和身份予以综合考量。

    比如,双方关系原本很亲密且标的不大的案件,出借人往往基于人情而不是为了获得利息,借款时一般不签订借款合同。后因借款人不讲诚信或双方关系恶化,出借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借款。对于这种情形,在债务人作出债权人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后,就会赋予债务人相对较重的证明责任。


司法实务总结
    综上,债权人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债务人若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则债务人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同时,如果债务人提交的证据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债权人,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无法继续证明借贷合意及证实借贷的真实性,法院则会以双方合意事实不存在,从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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