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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燕律师|浅谈离婚的三大救济制度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3-15 16:32:03   分    享: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我们今天做一个初步的介绍。

1、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续,是对一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该救济制度的适用标准较为严格,只有在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来源有限,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患病,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基本医疗费,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是经济困难,才可以适用离婚帮助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的住房,既包括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包括租赁或其他形式获得居住权的住房。

2、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灯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的规定,对家庭主妇们,哦,当然,还有家庭主夫们绝对是利好消息,贤妻良母们、贤夫良父们都可以振臂欢呼,家务劳动的价值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并可得到经济补偿。之前不管是《婚姻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补偿,都仅适用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你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妇女保障权益法》还法如其名,只规定了对女方的补偿,根本没男方什么事。《民法典》则是不论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男女平等,雨露均沾,一起保护(虽然男同胞们在家务付出更多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凡事总有例外不是吗?)

3、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之前 《婚姻法》只规定了前四种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况,属于兜底条款的第五条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可以涵盖对过错方对婚姻及另一方造成损害且补包含在前四项中的行为,比如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过错行为。笔者认为,该项规定的增加,将会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大幅度增加,至于是否能获得支持,一是看适用条件是否符合(即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无过错,过错方额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于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就是要证据说话了。

4、注意事项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帮助和补偿都需要在离婚时提出,都是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帮助还有一个限制,就是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帮助。
而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带惩罚性质的规定,无过错方可离婚时可以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断,不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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