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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军生律师|民法典下连带保证的几个变化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13 17:34:11   分    享: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等法律也同时废止。从民法总则到九民纪要再到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凝聚了国家几十年来总结出来的智慧和经验,也包涵了许多前辈法律人的努力和付出,所以,大家都称我们的民法典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这说明未来我们的生活与民法典是密切相关的,故学习民法典也是世人皆有必要需做的任务。


    本次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担保中的“人保”稍微发生了点变化,重点变化如下。

首先,就“人保”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问题,《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的或约定不明时,我们在法律上推定为构成一般保证,此时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变化很重要。

    其次,就是共同保证下保证人的追偿问题,即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证人时的保证人的追偿问题。《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担保法赋予了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但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这个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即《民法典》第700条取消了《担保法》第12条关于“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改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民法典》第700条就保证人追偿权规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的“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在法律理解和解释上存在不同的争议。目前在立法机关就该规定没有明确出台解释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该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该债权上的从权利,例如该债权的担保权利,所以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有观点认为该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包括该债权上的从权利,此时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仅能向债务人追偿。


    通过对比,我们很明显能看出《民法典》把《担保法》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删除,而仅仅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从字面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保证人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有待立法机关就该规定的明确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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