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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杰律师|法院是如何支持违约金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13 17:30:11   分    享:
前言

    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当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适当免除守约方对于损失的举证责任。并且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会以依据违约金的标准再结合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参考,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使用格式合同和条款等因素。


实务指引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在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时,应全面、正确地适用上述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公平合理地进行衡量。确定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应当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
    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笔者进行了如下梳理,可供参考:
1.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发生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明确违约金标准的,目前人民法院会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酌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在金钱给付违约情形下,如果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会进行调整,相应调整至以逾期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至四倍标准予以计算。
4.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对债务人支付的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无需对该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同标的物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可就违约方违约事由针对不同标的物分别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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