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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此安排待岗不可取|奉贤律师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27 10:41:11   分    享:

    2016年3月2日,薛某入职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江西片区客户经理,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9200元。 2018年7月27日,在外出差的薛某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门打来的电话,告知公司因经营策略改变,进行部门调整,原江西和安徽片区合并,现只设安徽一个片区客户经理,为此薛某将被免去经理职务。接到通知后,薛某赶回公司总部,可等来的却是公司单方向其送达的待岗通知书,其中明确:因组织机构调整,薛某暂无岗位,自8月1日起在家待岗,工资待遇及岗位安排另行通知。薛某追问重新安排岗位的相关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董事长出国了,需要暂时等待。

     薛某等了两个多月,催问多次,公司称还要继续等待。薛某便以迟迟不安排岗位及拖欠工资为由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并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因经营模式改变撤销劳动者岗位,能否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

     待岗后, 用人单位迟迟不安排岗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薛某的请求。

解析:

     薛某原先岗位因公司经营模式调整而被撤销, 公司应与薛某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在未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情况下,公司未经薛某同意单方作出安排薛某待岗并停发工资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据《劳动合同法》 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薛某的请求。

来源:靖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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