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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法律顾问律师:公司被吊销后,股东的义务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9-18 16:02:09   分    享: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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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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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贸易公司诉称:其向被告某设备公司供应钢材,某设备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某、蒋某和王某为某设备公司的股东,某设备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某贸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某、蒋某和王某应对某设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某设备公司偿还某贸易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某、蒋某和王某对某设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某、王某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某设备公司的经营管理;2.某设备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某设备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某设备公司财产灭失;4.蒋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某设备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某设备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某贸易公司对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设备公司、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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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8日,某贸易公司与某设备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某贸易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某设备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某、蒋某和王某为某设备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某设备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某设备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某设备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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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设备公司偿付某贸易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某、蒋某和王某对某设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某、王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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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裁判认为:某贸易公司按约供货后,某设备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某设备公司的股东,应在某设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某设备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某设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设备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某设备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某设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某设备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某、王某辩称某设备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某设备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设备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某设备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某设备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某设备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某设备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某、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王某欲对某设备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某设备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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