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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必要性
(一)刑事辩护专业化是由刑事辩护工作的严肃性决定的
众所周知,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以刑罚负担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刑事责任,较之一般的民事违法责任或行政违法责任具有更强的严厉性,其动辄关系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权利的剥夺。因此,刑事辩护工作具有超乎其他性质案件代理工作的严肃性。为了体现对被追诉人的自由权利和生命权利的高度重视,对于这种兹事体大的律师业务,相对于其他律师业务而言更有必要要求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具备专业化的素养和水平。惟如此,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才能真正有效地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辩护专业化是律师自身职业属性的要求
律师的职业属性不仅表现在律师职业的专门性方面,从而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即通过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才能开展相应的律师业务,而且还表现在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也即律师职业内部的业务分工上。换言之,律师的职业属性本身就意味着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专业,是一个人从“普通人”变成 “律师”再变成一个专门从事法律领域中某类甚至某项业务的“专业人”的专业发展过程。刑事辩护专业化正是律师的这种职业属性的体现之一和内在要求。
(三)刑事辩护专业化是满足被追诉人维权需求的需要
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收费低、难度高等原因,尽管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度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十分不足。即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严重的“刑事辩护率低”的问题。但是,“刑事辩护率低只是一个表象的问题,应当深刻地看到,在刑事辩护率趋于低下的背景之下,还有律师辩护质量越来越低和律师辩护信赖越来越弱的现实。刑事辩护质量的低劣,要比刑事辩护率低更影响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而被追诉人作为辩护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基于消费者的固有心理,渴望得到更好的服务,期待靠赖于辩护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正当介入实现与控诉方的力量均衡并摆脱有关刑事指控或者降低被指控的刑级。辩护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实现专业化,成为被追诉人可资信赖的专家。
(四)刑事辩护专业化是律师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毋庸置疑,较之于“全才”,“专家”更具市场竞争力。更何况,律师行业本身就是个专家行业。所以,“在20世纪上半叶,绝大多数律师把自己定位为全才律师;而今天,大多数律师都承认并且在事实上吹嘘自己的专业化”。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专业化程度是获得客户的重要指标,只有走专业化而非通识化道路才能更有效地开拓和获得更广泛的市场。因为,专业化作为辩护律师辩护技能成熟的标志性事物,既是辩护律师服务质量和辩护效果的根本保证,也是辩护律师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彰。
(五)刑事辩护专业化是国家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要求
法律职业专门化以及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专门化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程度则是国家刑事法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是推动国家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实际上,专业化的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其存在本身就是刑事法治的促进和保障力量。因为专业的辩护律师对司法官员构成知识等方面的有效制约,因而起到了协助和督促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是由于有了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弥补了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憾,有效地防止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认识上的偏差、对事实认定上的疏忽和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有效地防范了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和保障了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人道的对待,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得以循法而行。而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公正审判就可能流于形式或者无法实现。”
二、刑事辩护专业化的评价标准
从广义上讲,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内涵包括刑事辩护人的专门化、律师事务所对包括辩护业务在内的业务分工的专门化以及律师个人刑事辩护服务的专业化等三项内容。但是如前所述,前者即刑事辩护人的专门化实际上是指只有具备律师身份的人才能承办刑事案件和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也即行业的专门化,其主要属于律师学的研究内容。因此,在这里我们不再对其加以探讨。相应地,以下本文所称的“专业化”均是以后两者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律师个人的专业化为基础研究对象对刑事辩护专业化问题进行的分析。
(一)“专业化”是评价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的核心标准
术业有专攻,说明专业水准对完成事情的重要性。“专业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律师依法开展的法律服务领域中,确定某类甚至某项业务与执业律师之间的特定关系。易言之,反映在刑事辩护领域,其专业化首先就意味着刑事辩护的专业性,要求刑事业务应当至少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专门业务之一,刑事辩护业务应当成为律师事务所中某些执业律师的专一性业务。这是因为,自执业律师层面观之,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是典型的知识阶层,其全部执业活动都是依靠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律师是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他犹如法院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大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他的法律知识。”而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是其专业性而非简单的职业性使得律师成为法律的专家,成为诉讼中当事人得以信赖的专家。并且,司法实践证明,律师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程度就越强,律师在国家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就越大。可见,刑事辩护不仅需要专业化,而且这里以专业性为内容的狭义的“专业化”也是评价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的核心标准。
(二)“标准化”是衡量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的形式标准
事实上,不仅有形产品在生产、流通、科研和建设等活动中具有通用的技术依据也就具有“标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也存在“标准”问题。它不但可以制定,而且可以适用于服务业的各个领域。具体而言,服务的标准(service standard)是指规定服务应当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反映到刑事辩护上来,就是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要结合业务实际,以知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业务准则和依据。服务质量的标准化是服务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是实现服务质量专业化的可靠保障。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刑事辩护业务的科学性、可行性的标准达到业务操作上的统一,可以有效地强化刑事辩护的专业性,并获得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所以,“标准化”是衡量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产品化”是判断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公职律师外,执业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盈利性是其存在和服务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法律援助之外的刑事辩护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盈利,这是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与生俱来的本性,其名正言顺无须掩饰。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能够通过业务的开展谋求和获得盈利呢?靠赖于刑事辩护专业化!而此间,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是否有自己看家的本领,是否能够及时地把刑事辩护这种无形的法律服务外化为有形、可视的法律服务产品,则成其为一个关键。也就是说,基于业务拓展和面对市场竞争,法律服务本身需要产品化,它可以更加强烈地增加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职业认同感,从而产品化也就当然地成为判断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的有力标准。我们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同样做到了专业化(指前述狭义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的场合,谁率先很好地实现刑事辩护服务的“产品化”,谁就能执掌刑事辩护的主要市场。
三、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构建措施
(一)强专业:让刑事辩护专业化“名副其实”
(二)树标准:让刑事辩护专业化“看得见”
自当事人的角度观之,标准化的意义大概在于让刑事辩护专业化成为“看得见”的专业化。因此,“树标准”的实践价值不言而喻。究竟如何树标准?在我们看来,这种努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推产品:让刑事辩护专业化具有“说服力”
从终极意义上讲,刑事辩护专业化需要借助于“产品”这一有形载体加以体现。律师事务所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关注和重视对自身法律服务的“产品化”。归纳起来,这种产品化战略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何以兴?我们可以断言,专业化是未来我国律师业兴旺的唯一出路!诚如刘桂明先生所言,“专业化既是一个律师值得终身追求的发展方向,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打造团队文化的生命特征,更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能够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自行业整体而言,刑事辩护专业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及时地走专业化道路才更加急迫且殊为重要!
转自 何永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